抚州一四星级酒店“挂羊头卖狗肉” 陈设假酒被告上法庭
人们普遍认为星级酒店代表着信誉和品牌,那么,一家四星级酒店明知是假五粮液还摆在柜台出售,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抚州一四星级酒店,明知道售卖的是假酒,竟然还敢陈列在柜台酒柜上,既购进真“五粮液”,又收购假“五粮液”,混在一起售卖,赚取高额的差价。
为此,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将该酒店告上了法院,认为该酒店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侵害了“五粮液”的商标权,并且食品安全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极大,如果一瓶假酒喝死消费者,对五粮液公司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请求法院依法加大对酒店的制裁力度。近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五粮液公司与谊富酒店有限公司(下称谊富酒店)达成如下协议:谊富酒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五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工商查获假冒五粮液
去年11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谊富酒店销售外包装标注为“五粮液公司”生产的500ML/瓶、52%VOL的五粮液酒例行抽样检查,发现谊富酒店涉嫌销售假冒白酒五粮液和其他品牌名酒。遂当即扣押涉案商品,其中有白酒五粮液(普)6瓶。
为慎重执法,工商部门将扣押的五粮液样酒,委托五粮液公司鉴定真伪,五粮液公司对送检样酒的防伪标志、瓶盖、商标、外包装盒进行鉴定后,得出样酒属假冒五粮液商标、假冒五粮液酒的结论。工商执法人员将鉴定结论送达谊富酒店,酒店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材料。
案件历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后,今年2月13日,工商部门认为谊富酒店涉案经营数额较小,且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社会危害后果较轻,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谊富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假冒五粮液酒,并对谊富酒店处以罚款1万元。
侵害商标被诉赔偿
谊富酒店缴纳1万元罚款后不久,又收到法院的传票。
今年3月13日,五粮液公司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五粮液”注册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授权五粮液公司独占使用,谊富酒店未经许可,使用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销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白酒,该违法行为被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获。谊富酒店销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白酒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请求法院考虑五粮液享有极高的声誉、极高的品牌价值,判令谊富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6万元。
4月25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五粮液公司与谊富酒店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庭审过程中谊富酒店辩称,谊富酒店只是受朋友委托,代为销售,中间并未赚取利润,之前也未销售过假酒,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工商部门对在谊富酒店处查获的6瓶假酒,已作行政处罚。请求法院根据谊富酒店并无主观故意,且金额较小,没有造成五粮液公司重大损失,判令酒店不需要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许可五粮液公司使用第160922号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五粮液公司使用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并且授权五粮液公司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五粮液公司作为涉案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得到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明确授权。因而,五粮液公司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谊富酒店侵犯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遂于5月8日作出谊富酒店立即停止侵犯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的民事判决。
二审调解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粮液公司以原判赔偿数额过低,并要求谊富酒店公开赔礼道歉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谊富酒店向五粮液公司表示了歉意。五粮液公司要求谊富酒店提供涉案五粮液假酒供应商身份及其他信息的证据,谊富酒店称是受朋友委托代为销售,委托人是谁不很清楚。
五粮液公司指出,谊富酒店以每瓶580元收贮假冒五粮液、950元一瓶对外销售;而市场上五粮液酒批发价850元左右、零售价1200元,这恰恰说明谊富酒店对假酒心虚,不敢高价。按四星级酒店销售食品应远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商业惯例,低于市场价的销售,也证明谊富酒店有知假售假的故意。谊富酒店既购进真五粮液,又收购假五粮液,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食品安全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极大,如果一瓶假酒喝死消费者,对五粮液公司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请求依法加大对谊富酒店的制裁力度。
经法庭调解,谊富酒店与五粮液公司达成了前述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酒类流通有规矩
据处理此案的高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国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该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因此本案中谊富酒店以“受朋友委托代为销售,委托人是谁不很清楚”进行搪塞,于理于法都行不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
另外,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谊富酒店积极提供涉案假冒五粮液供应商的有效信息,协助五粮液公司和维权机构打击制假源头,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遗憾的是,谊富酒店以缄默表示其不合作,也将损害酒店本身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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